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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07

一、各实验室由实验指导教师全面负责门、窗、水、电、一般有毒药品等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剧毒危险物品由学校统一管理。

二、实验室钥匙不得私自借用和自配。按规定借用钥匙者,在借用期间负责该房间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三、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禁止使用电炉在实验室烧、煮食物。禁止酸、碱、含渣及有毒物品废液未经处理直接倒入下水管内。

四、本科学生及研究生进入实验室,由指导教师负责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

五、实验室内供电线路、配电设备及弱电装置不得擅自改动,严禁私拉乱接。

六、实验指导教师需根据各房间特点,一般化学药品应采取分类管理,配备适宜的消防器材,并保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七、违反实验中心有关规定及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交院办公会讨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八、实验室门窗应保持完好无损,谨防盗窃。每天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人员务必认真检查水、电、气,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九、自觉协同环保、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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