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规章制度汇编(修订稿)印发的通知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位教师:
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日常运行的需要,现对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补充了部分新的规章制度,经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在印发,请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代盖章)
2022年2月27日
附规章制度目录
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2.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制度
3.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计算机机房管理办法
4.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5.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岗位工作职责
6.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7.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8.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用房管理制度
9.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制度
10.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1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12.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13.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注: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简称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一、 各实验室由实验指导教师全面负责门、窗、水、电、危险化学品、有毒药品等防火及安全管理工作,剧毒危险物品实行“五双”管理。
二、 实验室钥匙不得私自借用和自配。按规定借用钥匙者,在借用期间负责该房间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三、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电炉,禁止使用电炉在实验室烧、煮食物。禁止将酸、碱、含渣及有毒物品废液未经处理直接倒入下水管内。
四、本科学生及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实行实验安全考试准入制,由指导教师负责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
五、实验室内供电线路、配电设备及弱电装置不得擅自改动,严禁私拉乱接。
六、实验指导教师需根据各房间特点,所有化学药品应采取分类管理,配备适宜的消防器材,并保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七、 违反实验中心有关规定及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交院办公会讨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八、 实验室门窗应保持完好无损,谨防盗窃。每天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人员务必认真检查水、电、气,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九、自觉协同环保、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 低值易耗品管理本着“保证教学,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实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
二、 各实验室因本科教学实验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各专职实验教师对其分管低值易耗品负有以下责任:
1.按学校有关规定对低值易耗物品实行分类保存。
2.每学期按实验教学任务书填报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表,并交相关经办老师审核签字,报实验中心主任审定确认,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购买。
3.对于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必须按照学校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进行购买、领用、保管等要求进行管理。
4.实验教师勿必填写实验中心低值易耗品使用记录本,对过期需报废处理的废旧物品应提出报废处置申请及处置方案。
5.严禁实验中心教师对低值易耗品使用中的任何收费行为。
6.中心主任定期对易耗品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 因科研需要使用低值易耗品的师生,由课题组负责解决,临时借用实验中心低值易耗品须按规定经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同意后办理借用调拨手续。
四、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报分管副院长必要时报院办公会研究处理。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计算机机房管理办法
一、上机学生凭有效证件登记,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上机结束,须填写使用记录本,经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
二、上机学生必须爱护公共设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吸烟,吃零食。不得在室内喧哗,吵闹。
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用计算机玩游戏或从事非法活动。
四、未经允许,严禁私自安装、修改、删除和格式化硬盘及系统软件等设置,否则罚款50~200元。
五、若计算机操作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计算机不能正常使用时,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并请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维修。
六、学生上机期间,指导教师负责计算机房的安全管理和计算机使用的管理工作。
七、离开机房时,指导教师务必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中心的开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示范及辐射作用,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科技活动等,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研究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开放要贯彻本科实践教学优先、面向校内校外、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化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及应用研究能力。
二、在保证对教学计划内实验课程开放的基础上,建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
三、根据实验中心实际情况,实验室开放主要采取定时开放和预约开放两种形式。定时开放的时间为每周一、二、三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如遇特殊情况暂停开放。专业教学实验期间不开放。参加预约开放的学生应提前3~5日预约登记,提交拟进行的实验方案及所需仪器、设备、药品等清单。
四、按实验教学模式要求,开放实验按以下三种类型来进行。
(1)学生参与科研型: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2)学生科技活动型:学生自拟科技活动课题,在实验教师指导下开展实验活动。
(3)自选实验型:学生自拟实验课题,自己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须独立完成方案设计、实验内容,并撰写实验报告。
五、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使用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节约水电,注意安全。因违反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赔偿和处理。
六、实验室开放过程中,须有指导教师值班。维护实验教学秩序,做好实验器材调配和实验室安全等工作。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
七、为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式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后,按学校规定给予学分奖励。为鼓励和支持实验教师开展开放式实验教学工作,对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将按学校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岗位工作职责
一、 严格遵守校、实验中心有关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严禁实验期间擅自脱岗。
二、 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工作态度热情周到,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全面负责本室的水、电、门窗、清洁卫生、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等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四、 负责本室实验教学所需低值易耗物品的领取、保管、发放、损耗等登记统计工作。
五、 负责本室常用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及维修工作,保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帐、卡、物相符。严禁擅自对外借用仪器设备。
六、 全面负责教学实验的准备或指导工作,按规定认真按时填报教学实验所需物品的购置计划,确保正常的实验教学工作。
七、认真按时、准确填写实验室相关统计资料。负责本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
八、负责撰写本室仪器设备操作技术规程,妥善保管实验仪器设备说明书及相关配套资料。
九、实验室内物品未经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批准,严禁外借或挪作它用。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一、 进入实验室前应认真准备,制定实验方案,熟悉实验的基本原理、实验目的和实验方法,以确保实验顺利完成。
二、 进入实验室后,了解实验中心的有关规定,熟悉实验室相关设备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三、 对本次实验用的仪器设备,在了解原理的基础上,熟悉操作规程。经管理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启用。凡非属本次实验所用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一律禁止随意开启和移动,以免损坏或发生意外。
四、 注意节约使用水、电、气及化学药品等物品,爱护仪器设备及公共设施。
五、 因不按操作规程而造成物品仪器设备等损坏,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赔偿和纪律处分等。
六、 严禁大声喧哗、追逐嬉笑,严禁吸烟,自觉爱护公共财物。
七、 实验室内一切物品未经实验中心批准,严禁私自携出室外。
八、 实验结束后,应将使用的仪器设备整理复原,认真填写实验设备使用登记本和低值易耗品耗损登记表,将场地打扫干净,经指导确认后,方可离开。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教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实验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一般仪器设备均落实到专人专职管理。专职实验员对其分管的仪器设备负有以下责任:
1.按学校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分类建立档案资料。
2.每学年填报仪器设备使用状况等相关报表。
3.定期检查,并按仪器设备使用规定进行一般性维护与保养,发现问题须及时上报,隐瞒不报,后果自负。
4.实验工作人员应钻研业务,学习掌握仪器、设备的维修技术,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对已办手续借用仪器设备的其他人员,实验员有责任予以必要的协助,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
6.完成实验中心交办的其他有关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工作。
7.对需报修的设备及时提出书面维修申请,对需报废的设备应提出报废申请。
三、实验中心主任对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负有以下责任:
1.随时了解并掌握中心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情况。对需报修的设备及时提出书面维修申请,对需报废的提出报废申请。
2.根据实验中心教学需要和学科发展,按上级要求制定和上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仪器设备到货后会同有关方面人员及时开箱验收,安排专人进入管理程序。
3.对专职实验教师管理的仪器设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审批教师借用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申请。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主管副院长或院办公会议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的师生,应按照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应做到以下几点:
1.遵守实验中心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规章。严格按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
2.在使用过程中如实记录使用情况。若发现问题,应与实验中心管理工作人员及时联系。
3.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清洁、维护、保养工作。
五、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是实验教师的主要岗位职责之一,也是学年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鼓励实验教师认真做好管理工作,对在仪器设备管理、维修工作中业绩突出及有创造发明的教师应给予奖励。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报分管副院长,必要时并经院办公会研究解决。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用房管理制度
一、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用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充分利用,安全环保”的管理原则。
二、 实验用房的分配、调整、借用、改造、维修等重大事项由院办公会议决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
三、 实验用房的管理实施专人负责。专人对其分管的实验室负有以下责任:
1.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整齐。禁止存放私人物品。
2.负责实验室内水、电、气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维护。
3.负责实验室的日常使用记录、统计上报工作。
4.禁止未经审批配制或更换门锁及钥匙;严禁私下转借钥匙。
四、 实验中心主任对实验用房进行全面管理,负有以下责任:
1.审批教师借用实验室的申请及相关借用手续。2.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验用房的调配、改造、维修等计划,以尽可能提高实验用房的利用率。3.对专职实验教师管理的实验用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4.对实验用房的安全卫生负有检查督促的责任。
五、 分管实验中心的副院长对实验用房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1.审查科研临时用房申请并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
2.审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提出的实验用房调配、改造、维修计划或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
3.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用房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对实验用房的安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六、 因教学科研需要实验用房者。经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同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存放私人物品。
2.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禁止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室内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
3.借用期间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水、电、气、仪器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禁止未经允许配制或更换实验室门锁及钥匙。
4.借用实验室应按时归还。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时间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七、 将实验用房管理工作的业绩作为学年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鼓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员在实验室用房工作中认真负责,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
八、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报分管副院长,必要时报院办公会研究解决。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制度
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及学校有关要求,本着准确及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的精神,学院实验中心特制定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制度。
1.设备购置计划上报制度
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以及学科发展建设的要求,定期由专人负责,收集制定所需设备购置计划,经学院党政领导讨论,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2.实验教学任务上报制度
根据教学大纲及实验教学计划要求,每学期末由各系提出本系下学期实验教学任务计划,交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按时上报。统计上报本学期所开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3.教学实验低值易耗品计划上报制度
根据低值易耗品管理的要求,每学期由指导教师或专职实验教师根据本科实验教学任务书计划的需要,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呈报下一学期低值易耗品、实验药品的采购计划,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4.专业实验教师变更上报制度
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任务的需要及学科发展需求,对学院专职实验教师结构发生的变化要及时统计上报有关部门。
5.固定资产上报制度
根据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定期、准确统计上报学院固定资产有关资料。
6.开放、科研、服务社会上报制度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及各专业实验室分配任务,定期统计上报开放、科研、社会服务等有关资料。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发挥大型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的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大型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管理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专管共用”“有偿使用”“资源共享”“统一调配”“专人保管” “定室存放”。
二、大型设备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人员负责管理,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使用该仪器设备。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记录,保存好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定期保养,定期校验,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每年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负责人,并积极组织进行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报学院办公会研究处理。
四、禁止管理人员擅自拆改或解体设备,确因技术改造升级、开发新功能等需要,应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人为损坏论处。
五、承接样品分析时只收取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材料消耗费等。为了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院应设置专项运行维护费,使其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率。
六、样品分析测试需报实验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分析测试任务,也无权私自承接样品分析测试。违反者按实验中心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及服务质量。具体考核的内容按学院实验中心考核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国家财产和师生健康及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及由公安机关所认定的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药品试剂均属管理范围。
2.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药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于阴凉通风处并远离火源,存放地点应配备消防器材。对经常使用和管理的工作人员须加强安全教育,明确责任,确保安全。
3.危险化学品由实管处统一采购,一旦领回须专人保管,建立收发登记制度。其中剧毒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双人双锁保管,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须定期检查,核对数量与质量,做好使用记录,达到帐物相符,禁止私自挪用,确保安全。
4.领用或需要购置剧毒药品,应提交实验方案及所需数量,经实验指导教师审查签字确认,报学院分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由学校实管处统一购置。
5.领用剧毒品应严格遵照审批的数量,由两人一同前往签字领取。使用时由指导教师或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使用过程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填写使用记录,剩余量应及时交回统一保管。
6.实验室内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药品,严禁带出实验室。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品废液必须按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如发生意外,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查明原因。
7.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上报校保卫处,配合保卫处协同工作。对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个人,由院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8.其它条款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中心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提高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中心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安全教育培训属于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不包括剧毒品、放射源、特种设备等的专业培训),所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在本中心实验室有效。
3.本规定适用于中心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所有师生和相关工作人员。
4.中心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分工如下:
(1)中心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包括考试题目的设计、审核,考核落实情况的监督等);
(2)相关系(教研室)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组织管理、学生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学生信息的管理和存档等)。
二、培训内容
1.国家及云南省颁布的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2.中心发布的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3.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培训要求
1.新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在从事实验前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条例和岗位职责等。
2.培训人员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四、本规定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环境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
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证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和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生物物品等污染物。
3.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实验室所在系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系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4.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收集、运输和处置等项工作。
5.实验室所在系负责本系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中心负责监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置工作。
二、危险废物的管理
1.相关系要根据实验室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每个实验室都要指定环境保护责任人。要求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2.实验室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生物物品等污染物,应按云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生物物品要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实验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处理。
3.相关系应定期、定点集中收集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4.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由云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
5.本着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对污染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所在系负责支付。
三、危险废物的防治
1.对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生物物品等污染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放。
2.对需要将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应提前通知中心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在采取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后,方能进行调配。
3.禁止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4.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5.有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和系要建立环境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制度,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生物物品等实验室污染物。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五、本规定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